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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階公務人員中長期發展性訓練辦法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經本訓練評鑑合格並納入高階公務人員人才資料庫者,每二年應參加保訓會或文官學院辦理之回流學習活動至少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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