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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階公務人員中長期發展性訓練辦法
第 20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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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經發現有受訓資格不符之情事者,由保訓會
撤銷
其訓練資格。
受訓人員訓練期滿經評鑑合格後,經發現有受訓資格不符之情事者,由保訓會撤銷其訓練評鑑合格資格,並報請考試院
註銷
其訓練評鑑合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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