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高階公務人員中長期發展性訓練辦法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經發現有受訓資格不符之情事者,由保訓會撤銷其訓練資格。
  2. 受訓人員訓練期滿經評鑑合格後,經發現有受訓資格不符之情事者,由保訓會撤銷其訓練評鑑合格資格,並報請考試院註銷其訓練評鑑合格證書。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