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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階公務人員中長期發展性訓練辦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受訓人員應於規定時間向文官學院或受託訓練機關(構)、學校報到接受訓練。但因婚、喪、懷孕、分娩、流產、重病、駐外服務或其他重大事由,致無法如期參訓者,得於訓練開始前,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由服務機關(構)、學校函報各主管機關向保訓會申請放棄參加訓練,或延後訓練並經同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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