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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階公務人員中長期發展性訓練辦法 第 9 條

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因婚、喪、懷孕、分娩、流產、重病、駐外服務或其他重大事由,致無法繼續訓練者,得於事由發生後三日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經由文官學院或受託訓練機關(構)、學校向保訓會申請停止訓練。因該事由致請假缺課時數超過課程時數百分之二十者,保訓會應予停止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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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高階公務人員中長期發展性訓練辦法第 9 條,受訓人員在訓練期間遇到因婚、喪、懷孕、分娩、流產、重病、駐外服務或其他重大事由而無法繼續訓練的情況,可以向文官學院或受託訓練機關(構)、學校申請停止訓練,需要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如果因此請假所缺課時數超過課程時數的百分之二十,保訓會應當停止訓練。 參考資料: - 與上述法條相關的範例是,有一位受訓人員因家庭成員過世,在事後三天內提供相應的喪假證明文件給文官學院,並因請假超過課程時數的百分之二十而向保訓會申請停止訓練。根據法條的規定,保訓會應當停止該受訓人員的訓練。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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