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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階公務人員中長期發展性訓練辦法 第 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保訓會為增進公務人員與產學界及民間團體之人才交流及學習分享,並提升培訓成效,得接受公務人員之本國人士報名參加本訓練;其人員之資格審查及遴選評鑑作業程序等,比照第六條及第七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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