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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保險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保險之主管機關銓敘部。
  2. 為監督本保險業務,由本保險主管機關邀請有關機關、專家學者及被保險人代表組織監理委員會;各以占三分之一為原則;其組織規程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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