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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1 分鐘

公教人員保險法 第 4 條

  1. 1.本保險之主管機關銓敘部。
  2. 2.為監督本保險業務,由本保險主管機關邀請有關機關、專家學者及被保險人代表組織監理委員會;各以占三分之一為原則;其組織規程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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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教人員保險法第4條,本保險的主管機關為銓敘部。這表示銓敘部具有監督並管理公教人員保險業務的權力。此條款還提到了設立監理委員會的事宜,應由銓敘部邀請有關機關、專家學者及被保險人代表組織,並且各佔三分之一的原則。這組織的規程則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相關資料來源為公教人員保險法第4條,並依據台灣官方法規網站為參考。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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