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教人員保險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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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教人員保險法第4條,本保險的主管機關為銓敘部。這表示銓敘部具有監督並管理公教人員保險業務的權力。此條款還提到了設立監理委員會的事宜,應由銓敘部邀請有關機關、專家學者及被保險人代表組織,並且各佔三分之一的原則。這組織的規程則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相關資料來源為公教人員保險法第4條,並依據台灣官方法規網站為參考。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5 版
(0470117 制定)
公務人員保險以銓敘部為主管機關。 為監督保險業務由銓敘部會同有關機關組織監理委員會,其組織規程由考試院定之。
(0630118 全文修正)
公務人員保險,以銓敘部為主管機關。 為監督保險業務,由銓敘部會同有關機關組織監理委員會;其組織規程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0880511 全文修正)
本保險之主管機關為銓敘部。 為監督本保險業務,由銓敘部會同有關機關組織監理委員會;其組織規程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立法理由明定本保險之主管機關,及應組織監理機關監督本保險業務,並修正部分文字。
(0980612 修正)
本保險之主管機關為銓敘部。 為監督本保險業務,由銓敘部邀請有關機關、專家學者及被保險人代表組織監理委員會;其組織規程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前項監理委員會由政府代表、被保險人代表及專家學者各占三分之一為原則。
立法理由為健全監理保險業務及基金運作,並保障被保險人權益;監理委員會之成員應有一定比例之被保險人代表及專家學者參與。爰將本條原條文列為第一項,另修正第二項,並增列第三項。
(1030114 全文修正)
本保險之主管機關為銓敘部。 為監督本保險業務,由本保險主管機關邀請有關機關、專家學者及被保險人代表組織監理委員會;各以占三分之一為原則;其組織規程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立法理由原條文第三項修正併入第二項規定,並酌作文字修正。
- 主管機關名詞
- 銓敘名詞
- 同行名詞
公務人員保險以銓敘部為主管機關。 為監督保險業務由銓敘部會同有關機關組織監理委員會,其組織規程由考試院定之。
公務人員保險,以銓敘部為主管機關。 為監督保險業務,由銓敘部會同有關機關組織監理委員會;其組織規程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明定本保險之主管機關,及應組織監理機關監督本保險業務,並修正部分文字。
為健全監理保險業務及基金運作,並保障被保險人權益;監理委員會之成員應有一定比例之被保險人代表及專家學者參與。爰將本條原條文列為第一項,另修正第二項,並增列第三項。
原條文第三項修正併入第二項規定,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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