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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保險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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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保險之主管機關銓敘部。
  2. 2.為監督本保險業務,由本保險主管機關邀請有關機關、專家學者及被保險人代表組織監理委員會;各以占三分之一為原則;其組織規程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教人員保險法第4條,本保險的主管機關為銓敘部。這表示銓敘部具有監督並管理公教人員保險業務的權力。此條款還提到了設立監理委員會的事宜,應由銓敘部邀請有關機關、專家學者及被保險人代表組織,並且各佔三分之一的原則。這組織的規程則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相關資料來源為公教人員保險法第4條,並依據台灣官方法規網站為參考。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5

(0470117 制定)

公務人員保險以銓敘部為主管機關。   為監督保險業務由銓敘部會同有關機關組織監理委員會,其組織規程由考試院定之。

(0630118 全文修正)

公務人員保險,以銓敘部為主管機關。   為監督保險業務,由銓敘部會同有關機關組織監理委員會;其組織規程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0880511 全文修正)

本保險之主管機關為銓敘部。   為監督本保險業務,由銓敘部會同有關機關組織監理委員會;其組織規程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立法理由明定本保險之主管機關,及應組織監理機關監督本保險業務,並修正部分文字。

(0980612 修正)

本保險之主管機關為銓敘部。   為監督本保險業務,由銓敘部邀請有關機關、專家學者及被保險人代表組織監理委員會;其組織規程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前項監理委員會由政府代表、被保險人代表及專家學者各占三分之一為原則。

立法理由為健全監理保險業務及基金運作,並保障被保險人權益;監理委員會之成員應有一定比例之被保險人代表及專家學者參與。爰將本條原條文列為第一項,另修正第二項,並增列第三項。

(1030114 全文修正)

本保險之主管機關為銓敘部。   為監督本保險業務,由本保險主管機關邀請有關機關、專家學者及被保險人代表組織監理委員會;各以占三分之一為原則;其組織規程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立法理由原條文第三項修正併入第二項規定,並酌作文字修正。

  • 主管機關名詞
  • 銓敘名詞
  • 同行名詞
(0470117 制定)

公務人員保險以銓敘部為主管機關。   為監督保險業務由銓敘部會同有關機關組織監理委員會,其組織規程由考試院定之。

(0630118 全文修正)

公務人員保險,以銓敘部為主管機關。   為監督保險業務,由銓敘部會同有關機關組織監理委員會;其組織規程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0880511 全文修正)

明定本保險之主管機關,及應組織監理機關監督本保險業務,並修正部分文字。

(0980612 修正)

為健全監理保險業務及基金運作,並保障被保險人權益;監理委員會之成員應有一定比例之被保險人代表及專家學者參與。爰將本條原條文列為第一項,另修正第二項,並增列第三項。

(1030114 全文修正)

原條文第三項修正併入第二項規定,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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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保險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教人員保險法第 4 條規定:「本保險之主管機關為銓敘部。為監督本保險業務,由本保險主管機關邀請有關機關、專家學者及被保險人代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教人員保險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教人員保險法第 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3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