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教人員保險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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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保險之保險範圍,包括失能、養老、死亡、眷屬喪葬、生育及育嬰留職停薪六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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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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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6 版
(0470117 制定)
公務人員保險包括生育、疾病、傷害、殘廢、養老、死亡、眷屬喪葬七項,並附離職退費。
(0630118 全文修正)
公務人員保險,分為生育、疾病、傷害、殘廢、養老、死亡及眷屬喪葬七項。
(0880511 全文修正)
本保險包括殘廢、養老、死亡及眷屬喪葬四項。
立法理由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二條已將生育、疾病、傷害項目列入,故該等項目本保險應予刪除,並修正部分文字。
(0980612 修正)
本保險包括殘廢、養老、死亡、眷屬喪葬及育嬰留職停薪五項。
立法理由因應少子女化情形日益嚴重,配合政府鼓勵生育政策,以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參酌多數國家的辦理情況而擬於就業保險法增列勞工育嬰留職停薪津貼項目之前例,並考慮政府一體等因素,爰於本保險增列「育嬰留職停薪」項目,以期達到鼓勵生育之目的。
(1030114 全文修正)
本保險之保險範圍,包括殘廢、養老、死亡、眷屬喪葬、生育及育嬰留職停薪六項。
立法理由一、按台灣地區之人口出生率逐年下降形成人口結構問題。因此鼓勵生育成為國家政策,生育給付實有必要列入本法之給付項目,爰修正原條文。 二、按公教人員保險法,其保險對象依第二條規定包括法定機關編制內之有給專任人員、公立學校編制內之有給專任教職員、依私立學校法規定,辦妥財團法人登記,並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立案之私立學校編制內之有給專任教職員。前二者依目前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八,得請領二個月薪俸額。但私立學校編制內之有給專任教職員,因不適用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故完全無法請領任何生育給付或補助。 三、勞工保險條例亦有生育給付,但私立學校編制內之有給專任教職員雖係參加公教人員保險,卻反無任何生育給付,實與鼓勵生育之政策不符。因此予以增列生育給付,亦讓現依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請領生育補助,得以法制化。
(1041117 修正)
本保險之保險範圍,包括失能、養老、死亡、眷屬喪葬、生育及育嬰留職停薪六項。
立法理由本條將殘廢用語修正為失能。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公務人員保險包括生育、疾病、傷害、殘廢、養老、死亡、眷屬喪葬七項,並附離職退費。
公務人員保險,分為生育、疾病、傷害、殘廢、養老、死亡及眷屬喪葬七項。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二條已將生育、疾病、傷害項目列入,故該等項目本保險應予刪除,並修正部分文字。
因應少子女化情形日益嚴重,配合政府鼓勵生育政策,以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參酌多數國家的辦理情況而擬於就業保險法增列勞工育嬰留職停薪津貼項目之前例,並考慮政府一體等因素,爰於本保險增列「育嬰留職停薪」項目,以期達到鼓勵生育之目的。
一、按台灣地區之人口出生率逐年下降形成人口結構問題。因此鼓勵生育成為國家政策,生育給付實有必要列入本法之給付項目,爰修正原條文。 二、按公教人員保險法,其保險對象依第二條規定包括法定機關編制內之有給專任人員、公立學校編制內之有給專任教職員、依私立學校法規定,辦妥財團法人登記,並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立案之私立學校編制內之有給專任教職員。前二者依目前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八,得請領二個月薪俸額。但私立學校編制內之有給專任教職員,因不適用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故完全無法請領任何生育給付或補助。 三、勞工保險條例亦有生育給付,但私立學校編制內之有給專任教職員雖係參加公教人員保險,卻反無任何生育給付,實與鼓勵生育之政策不符。因此予以增列生育給付,亦讓現依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請領生育補助,得以法制化。
本條將殘廢用語修正為失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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