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本條例第十一條第四款所稱不遵命回國者,指回國命令訂有期限,逾期回國者,或未訂有期限,於接獲回國命令之日起逾三個月不回國者而言。但有特殊之原因,經奉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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