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人員退職時,其繳納基金費用未予併計退職之年資,依其本人繳付基金費用之本息,按年資比例計算,由基金管理機關一次發還。 再任或轉任政務人員以前所領退職酬勞金 (退休金、退除給與) 基數或百分比已達最高限額者,其再任或轉任期間本人繳付基金費用之本息,應於重行退職或離職時,一次發還。如再任或轉任以前所領退職酬勞金 (退休金、退除給與) 基數或百分比未達最高限額者,除依規定補足其差額外,如有剩餘年資,應以其再任或轉任期間本人繳付基金費用之本息,按年資比例計算,由基金管理機關一次發還。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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