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職人員經審定給與退職酬勞金者,由銓敘部填發退職酬勞金證書,函送服務機關轉交退職人員,並以副本送審計機關、支給機關及基金管理機關。
根据政务人员退职酬劳金给与条例施行细则第20条,退职人员经审定给与退职酬劳金者,由銓敘部填发退职酬劳金证书,函送服务机关转交退职人员,并以副本送审计机关、支给机关及基金管理机关。根据上述规定,可知经鉴定给予退职酬劳金的退职人员,其发放证书应由鉴定部门填发,并转交给退职人员的服务机关。同时还要送副本给审计机关、支给机关和基金管理机关。例如,一位退休政务人员经审定获得退职酬劳金,鉴定部门将发放退职酬劳金证书,并发送给该人员的工作单位,并将副本送交审计机关、支给机关和基金管理机关。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