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修正施行前服務年資,依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原規定標準核發之一次退職酬勞金,自願儲存時,得由政府金融機關受理優惠儲存,其辦法由銓敘部會商財政部定之。 再任由公庫支給薪俸、待遇或公費之職務者,應停止原儲存之優惠存款,俟再任原因消滅後回復。但再任之工作報酬每月未達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俸額及專業加給合計數額者,不在此限。
根據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施行細則第24條,修正施行前服務年資所核發的一次退職酬勞金,若自願儲存,可以由政府金融機關受理優惠儲存,其辦法由銓敘部會商財政部定之。這表示政府提供了一個優惠儲存的選擇,讓政務人員可以在退休後儲存部分退休金。此條例同時也規定,如果再次擔任由公庫支給薪俸、待遇或公費的職務,則需要暫停原先的優惠存款,待再任原因消滅後才能回復。不過,若再任的工作報酬每月未達到一定額度,則不在此限制之內。 相關的參考資料為政府法規資料庫的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施行細則以及相關法律文件。例如,根據政府法規資料庫,政府金融機關受理優惠儲存的具體辦法可以參考施行細則中銓敘部會商財政部定下的相關規定和規範。另外,根據政府法規資料庫的相關法律文件,可以找到政府機關對再任政務人員優惠存款的具體執行方式和限制,以便更好地理解和遵守該條例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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