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領撫慰金之權利,以支 (兼) 領月退職酬勞金之遺族或遺囑指定人為限,其請求權自支 (兼) 領月退職酬勞金人員死亡日起,經過五年不行使而消滅。但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不能行使者,自該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 支領月撫慰金人員於支領期間,其各期請求權自各期發放之日起算。
根據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施行細則第29條,請領撫慰金的權利限定在支領月退職酬勞金的遺族或遺囑指定人,其請求權自支 (兼) 領月退職酬勞金人員死亡日起,經過五年不行使而消滅。但若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無法行使請求權的情況下,則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 舉例來說,若某政務人員在死亡後,其遺族或遺囑指定人未在五年內請求領取撫慰金,則其請求權消滅。然而,若是因為不可抗力的因素使得無法在這五年內行使請求權,則在可行使請求權時起算。 以上解釋參考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施行細則第29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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