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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施行細則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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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領撫慰金之權利,以支 (兼) 領月退職酬勞金之遺族或遺囑指定人為限,其請求權自支 (兼) 領月退職酬勞金人員死亡日起,經過五年不行使而消滅。但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不能行使者,自該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 支領月撫慰金人員於支領期間,其各期請求權自各期發放之日起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施行細則第29條,請領撫慰金的權利限定在支領月退職酬勞金的遺族或遺囑指定人,其請求權自支 (兼) 領月退職酬勞金人員死亡日起,經過五年不行使而消滅。但若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無法行使請求權的情況下,則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 舉例來說,若某政務人員在死亡後,其遺族或遺囑指定人未在五年內請求領取撫慰金,則其請求權消滅。然而,若是因為不可抗力的因素使得無法在這五年內行使請求權,則在可行使請求權時起算。 以上解釋參考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施行細則第29條的規定。

  • 遺囑名詞
  • 不可抗力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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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施行細則第 29 條規定:「請領撫慰金之權利,以支 (兼) 領月退職酬勞金之遺族或遺囑指定人為限,其請求權自支 (兼) 領月…」(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施行細則第 2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