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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施行細則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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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領退職 (休、伍) 給與、資遣給與或離職給與者,再任或轉任政務人員,其重行退職之年資,應自再任或轉任之月起,另行計算。 前項人員退職時,其退職酬勞金基數或百分比連同以前退職酬勞金 (退休金、退除給與) 基數或百分比或離職給與合併計算,以不超過本條例第四條及第十七條第一項所定最高標準為限,其以前退職給與、資遣給與或離職給與已達最高限額者,不再增給,未達最高限額者,補足其差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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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遣名詞
  • 政務人員名詞
  • 退休金名詞
  • 第四條及第十七條第一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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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施行細則第 7 條規定:「已領退職 (休、伍) 給與、資遣給與或離職給與者,再任或轉任政務人員,其重行退職之年資,應自再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施行細則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