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退養金給與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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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法官自願退休時,按公務人員退休法審定之一次退休金總額或月退休金數額,依其任職法官年資及年齡,按附表所示標準給與一次退養金或月退養金,並於不超過本法第七十八條第二項所定限額內發給。
- 2.兼領月退休金人員,仍依本法第七十八條第二項所定比率上限;其計算退養金比率上限之同俸級現職法官每月俸給,按兼領月退休金之比例折算。
- 3.第一項任職法官年資,依本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二條規定按日十足計算。
- 4.第一項年齡之計算,除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依戶籍記載自出生之日起至法官自願退休生效日止按日十足計算。
- 5.本法第七十八條第四項、第五項人員依法辦理自願退休者,本法第七十八條第二項所稱同俸級現職法官每月俸給,指按最後在職之同俸級現職法官每月俸給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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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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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人員退休法法規
- 審定名詞
- 退休金名詞
- 第七十八條第二項條文
- 第三十二條條文
- 第七十八條第四項、第五項條文
- 法官法 第 78 條條文
- 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3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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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