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退養金給與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法官、檢察官轉任本法第七十八條第四項、第五項人員退職時,依前條附表所示標準,按離職儲金本金總額給與一次退養金。
- 前項所定法官、檢察官轉任者,包括法官、檢察官離職後經任命或由本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二條第三款至第五款所列轉任之人員。
- 第一項人員請領退養金,其年齡之計算,得選擇以退休或退職生效日為準;其任職法官年資並計算至該生效日之前一日止。本辦法施行前已由法官、檢察官轉任本法第七十八條第四項、第五項人員,其年齡之計算,得選擇以退休或退職生效日為準;任職法官年資均含本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二條所稱之年資。
- 第一項人員回任法官並以法官身分退休時,依前條及前三項規定給與退養金。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帶「法官退養金給與辦法 第3條」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