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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適用於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其相關法律任用,並經銓敘審定之人員。 前項人員退休、資遣或撫卹之辦理,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現職人員為限。
立法理由一、本條規定本法之適用對象。 二、第一項參照原退休法第二條第一項及原撫卹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明定本法適用對象,以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其授權制定之相關任用法律任用,並經銓敘審定之人員為限,俾落實憲法第八十五條所定考試用人制度之精神,並維持與公務人員任用法令規定之一貫性。上述所稱公務人員任用法授權制定之相關任用法律,參照原退休法施行細則第二條規定,指法律授權主管機關審定資格之相關法律。例如: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 三、第二項參照原退休法第二條第二項及原撫卹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明定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或撫卹之辦理,除本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五十一條規定者外,應以現職人員為原則。 四、相關條文及立法體例 (一)原退休法第二條 本法適用範圍,指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並經銓敘審定之人員。 前項人員退休、資遣之辦理,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現職人員為限。 (二)原撫卹法第二條 本法適用範圍,指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並經銓敘審定之人員。 前項人員撫卹之辦理,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現職人員為限。
一、本條規定本法之適用對象。 二、第一項參照原退休法第二條第一項及原撫卹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明定本法適用對象,以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其授權制定之相關任用法律任用,並經銓敘審定之人員為限,俾落實憲法第八十五條所定考試用人制度之精神,並維持與公務人員任用法令規定之一貫性。上述所稱公務人員任用法授權制定之相關任用法律,參照原退休法施行細則第二條規定,指法律授權主管機關審定資格之相關法律。例如: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 三、第二項參照原退休法第二條第二項及原撫卹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明定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或撫卹之辦理,除本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五十一條規定者外,應以現職人員為原則。 四、相關條文及立法體例 (一)原退休法第二條 本法適用範圍,指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並經銓敘審定之人員。 前項人員退休、資遣之辦理,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現職人員為限。 (二)原撫卹法第二條 本法適用範圍,指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並經銓敘審定之人員。 前項人員撫卹之辦理,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現職人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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