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30條的解釋如下: 第一條:根據此條款,任職年資未滿十五年的公務人員若辦理退休,除非本法另有規定,應該支領一次退休金。舉例來說,如果一位公務人員任職不滿十五年就選擇辦理退休,根據這項規定,該名公務人員應該可以拿到一次性的退休金。 第二條:根據此條款,任職滿十五年的公務人員若辦理退休,則根據第17條第2項或第19條至第21條的規定,除非本法另有規定,退休金則由公務人員依照第26條所定的退休金種類中,擇一支領。舉例來說,如果一位公務人員任職滿15年後選擇退休,根據這條款,該名公務人員可以自行選擇一種退休金方式來領取。 第三條:根據此條款的不同情形,提供了不同的退休金支領方式,包括年滿60歲或60歲以上、未滿60歲等情形,並且根據第31條第4項的規定,提供了可選擇支領退休金的方式和起支年齡。舉例來說,一位公務人員如果滿足任職年資超過15年、年滿55歲的條件,則可以依照第31條第4項的規定選擇支領退休金的方式和起支年齡。 以上解釋根據現行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資料來源包括該法律的最新版本以及相關的施行細則和相關指引文件。
公務人員任職年資未滿十五年而依本法辦理退休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支領一次退休金。 公務人員任職滿十五年而依第十七條第二項或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退休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其退休金由公務人員依第二十六條所定退休金種類,擇一支領。 公務人員依第十八條規定辦理退休者,依下列規定支領退休金: 一、任職滿二十年者: (一)年滿六十歲,得依第二十六條所定退休金種類,擇一支領。 (二)年齡未滿六十歲者,得依第三十一條第四項規定,擇一支領退休金並以年滿六十歲為月退休金起支年齡。 二、任職滿十五年而未滿二十年,且年滿五十五歲者,得依第三十一條第四項規定,擇一支領退休金並以年滿六十五歲為月退休金起支年齡。 三、任本職務最高職等年功俸最高級滿三年且年滿五十五歲者: (一)任職年資超過十五年者,得依第三十一條第四項規定,擇一支領退休金並以年滿六十五歲為月退休金起支年齡。 (二)任職年資未滿十五年者,應支領一次退休金。
立法理由一、本條規定公務人員擇領退休金種類之條件。 二、第一項參照原退休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明定公務人員任職年資未滿十五年而辦理退休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僅得支領一次退休金。 三、第二項參照原退休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明定公務人員任職滿十五年而依第十七條第二項或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退休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其退休金應由該公務人員依第二十六條所定退休金種類,擇一支領之。 四、第三項參照原退休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明定公務人員依第十八條規定「配合機關組織精簡而辦理彈性退休」者,依其任職年資與年齡條件,按「任職滿二十年者」、「任職滿十五年而未滿二十年,年滿五十五歲者」及「任本職務最高職等年功俸最高級滿三年,年滿五十五歲者」,分別規定渠等得擇領退休金之種類及支領月退休金之起支年齡。 五、相關條文及立法體例 原退休法第十條 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五條及第六條辦理退休者,退休金依下列規定給與: 一、任職五年以上未滿十五年或屆齡延長服務者,給與一次退休金。 二、任職滿十五年以上,由退休人員就前條第一項之退休金種類擇一支領。 依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辦理退休人員,除任職滿二十年以上且年滿五十五歲者得擇領或兼領月退休金外,僅得支領一次退休金。
一、本條規定公務人員擇領退休金種類之條件。 二、第一項參照原退休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明定公務人員任職年資未滿十五年而辦理退休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僅得支領一次退休金。 三、第二項參照原退休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明定公務人員任職滿十五年而依第十七條第二項或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退休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其退休金應由該公務人員依第二十六條所定退休金種類,擇一支領之。 四、第三項參照原退休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明定公務人員依第十八條規定「配合機關組織精簡而辦理彈性退休」者,依其任職年資與年齡條件,按「任職滿二十年者」、「任職滿十五年而未滿二十年,年滿五十五歲者」及「任本職務最高職等年功俸最高級滿三年,年滿五十五歲者」,分別規定渠等得擇領退休金之種類及支領月退休金之起支年齡。 五、相關條文及立法體例 原退休法第十條 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五條及第六條辦理退休者,退休金依下列規定給與: 一、任職五年以上未滿十五年或屆齡延長服務者,給與一次退休金。 二、任職滿十五年以上,由退休人員就前條第一項之退休金種類擇一支領。 依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辦理退休人員,除任職滿二十年以上且年滿五十五歲者得擇領或兼領月退休金外,僅得支領一次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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