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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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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三款所稱於執行職務期間或辦公場所,猝發疾病,以致傷病,指於執行職務時或在處理公務之場所,於辦公或指定工作之期間或經機關指派執行一定任務之期間或代表機關參加活動期間,因突發性疾病,以致傷病。
  2. 2.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三款所稱於因辦公、公差往返途中,猝發疾病,以致傷病,指在合理時間,以適當交通方法,於前條第三項至第六項所定必經路線途中,因突發性疾病,以致傷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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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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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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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第 21 條規定:「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三款所稱於執行職務期間或辦公場所,猝發疾病,以致傷病,指於執行職務時或在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