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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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三款所稱於執行職務期間或辦公場所,猝發疾病,以致傷病,指於執行職務時或在處理公務之場所,於辦公或指定工作之期間或經機關指派執行一定任務之期間或代表機關參加活動期間,因突發性疾病,以致傷病。
- 2.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三款所稱於因辦公、公差往返途中,猝發疾病,以致傷病,指在合理時間,以適當交通方法,於前條第三項至第六項所定必經路線途中,因突發性疾病,以致傷病。
深度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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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三款條文
- 所稱名詞
- 期間名詞
- 適名詞
-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第 21 條條文
-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 第 20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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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