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支領或兼領減額月退休金人員亡故時,其遺族領取之遺屬年金應按該亡故退休人員最後支領減額月退休金金額之半數,定期發給。
根據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第 54 條,依法支領或兼領減額月退休金人員亡故時,其遺族領取之遺屬年金應按該亡故退休人員最後支領減額月退休金金額之半數,定期發給。 根據內政部 74 年 11 月 30 日(74)台內勞字第 366681 號函及行政院 74 年 11 月 15 日台七十四人政壹字第3666 4 號函示,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人員退休年資之計算,均係參照公務人員退休法年資採計規定辦理。因此,在遺族領取遺屬年金的情況下,應按照該亡故退休人員最後支領減額月退休金金額的一半定期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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