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 第 8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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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二項及第三項所定領卹子女已成年而仍在學就讀者,其繼續給卹之條件如下: 一、就讀國內學校具有學籍之學生,且在法定修業年限內。 二、在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所定給卹期限之最後一個月內,有在學就讀之事實。 三、前款所定給卹期限之最後一個月有下列條件之一者,得於就學後,申請繼續給卹: (一)適逢畢業之同一年再升學。 (二)轉學。 (三)休學後復學,或休學後轉學。 四、繼續給卹期間,除前款第一目及第三目所定畢業後升學或休學期間外,學業須未中斷。
- 2.前項遺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給卹: 一、未在規定修業期限內修滿應修學分而延長修業期間。 二、因選定雙主修而延長修業期間。 三、轉學、休學重讀者,其延長修業、轉學及休學重讀期間。
- 3.支領月撫卹金之遺族合於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二項所定繼續給卹要件者,應於原審定給卹年限屆滿前一個月,填具延長給卹事實表一份,檢同在學相關證明文件,由亡故公務人員之服務機關彙送審定機關審定。
深度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這個問題的答案。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第五十六條第二項及第三項條文
- 業名詞
- 第五十六條第一項條文
- 適名詞
- 復名詞
- 期間名詞
- 撫卹名詞
- 第五十六條第二項條文
- 審定名詞
-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第 56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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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