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第55條,如果公務人員或其遺族有特定情形,則喪失申請退撫給與的權利,包括褫奪公權終身、犯內亂罪、外患罪、喪失或未具中華民國國籍、被撤職、免職或免除職務等情形。參考資料為「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公務人員因犯內亂罪被判刑確定,則根據法規,便喪失申請退休金的權利。 至於公務人員或其遺族在特定情形下喪失領取月退休金或月撫卹金的權利,包括死亡、褫奪公權終身、犯內亂罪、外患罪等。參考資料同樣是「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支領月退休金的公務人員因動員戡亂時期犯內亂罪被判刑確定,則根據法規,便喪失繼續領取月退休金的權利。 最後,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即使喪失退撫給與的權利,仍可以申請發還公務人員本人提繳的退撫儲金,但有一定限制。參考資料同樣是「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
公務人員或其遺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申請退撫給與之權利: 一、褫奪公權終身。 二、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 三、公務人員喪失或未具中華民國國籍。 四、公務人員經依法被撤職、免職或免除職務。 五、公務人員之遺族為支領撫卹金,故意致該現職公務人員或其他具領受權之遺族於死,經判刑確定。 六、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 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或支領月撫卹金之遺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繼續領受月退休金或月撫卹金之權利: 一、死亡。 二、褫奪公權終身。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 公務人員或其遺族有前二項喪失退撫給與領受權利者,除第一項第五款之情形外,仍得申請發還公務人員本人提繳之退撫儲金。但前項人員僅得發還該退休或在職死亡公務人員本人提繳之退撫儲金與已領之月退休金或月撫卹金之差額;無差額者,不再發還。
公務人員或其遺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申請退撫給與之權利: 一、褫奪公權終身。 二、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 三、公務人員喪失或未具中華民國國籍。 四、公務人員經依法被撤職、免職或免除職務。 五、公務人員之遺族為支領撫卹金,故意致該現職公務人員或其他具領受權之遺族於死,經判刑確定。 六、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 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或支領月撫卹金之遺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繼續領受月退休金或月撫卹金之權利: 一、死亡。 二、褫奪公權終身。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 公務人員或其遺族有前二項喪失退撫給與領受權利者,除第一項第五款之情形外,仍得申請發還公務人員本人提繳之退撫儲金。但前項人員僅得發還該退休或在職死亡公務人員本人提繳之退撫儲金與已領之月退休金或月撫卹金之差額;無差額者,不再發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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