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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撫卹法 第 18 條

具有撫卹金領受權之同一順序遺族有數人者,請領撫卹金時,應共同提出,並得委任其中具有行為能力者一人代為申請;遺族均無行為能力者,由各遺族之法定代理人推派一人代為申請。但遺族未能取得一致請領之協議,或行蹤不明者,得由其他遺族按具有領受權之人數比例,分別請領撫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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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務人員撫卹法第18條,具有撫卹金領受權的同一順序遺族有數人時,可以共同提出申請,或者委任其中一個具有行為能力的遺族代為申請。如果遺族都沒有行為能力,則可以由各遺族的法定代理人推派一個人代為申請。如果遺族未能取得一致請領協議,或者行蹤不明,則其他遺族可以按照具有領受權人數的比例分別請領撫卹金。 範例: 在公務人員撫卹法第18條的規定下,如果有兩位遺族需要請領撫卹金,則他們可以共同提出申請,或者其中一位遺族可以委任另一位代為申請。如果他們無法取得一致請領協議,則可以按照他們具有領受權人數的比例分別請領撫卹金。這樣的規定可以保障遺族的權益,並確保撫卹金能夠合理分配。 Reference: 公務人員撫卹法施行細則 (84.06.29)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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