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撫卹法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具有撫卹金領受權之同一順序遺族有數人者,請領撫卹金時,應共同提出,並得委任其中具有行為能力者一人代為申請;遺族均無行為能力者,由各遺族之法定代理人推派一人代為申請。但遺族未能取得一致請領之協議,或行蹤不明者,得由其他遺族按具有領受權之人數比例,分別請領撫卹金。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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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撫卹金領受權之同一順序遺族有數人者,請領撫卹金時,應共同提出,並得委任其中具有行為能力者一人代為申請;遺族均無行為能力者,由各遺族之法定代理人推派一人代為申請。但遺族未能取得一致請領之協議,或行蹤不明者,得由其他遺族按具有領受權之人數比例,分別請領撫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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