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撫卹法 第 19 條
公務人員遺族對於撫卹案之審定結果,如有不服,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救濟;如有顯然錯誤,或有發生新事實、發現新證據等行政程序再開事由,得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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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務人員撫卹法第19條,公務人員遺族若對撫卹案的審定結果不滿,可以根據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救濟。如果有明顯的錯誤,或者有新的事實發生或者發現新的證據,可以根據行政程序法的相關規定進行再開程序。 參考資料: 依照司法院歷次相關解釋意旨,公務人員遺族對於撫卹案的審定結果不滿時,可以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救濟。司法院釋字第187號、201號、243號、266號、298號、312號、323號、338號解釋均有相關裁定,提供了適用法規的參考依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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