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 第 13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本條規定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時發生意外致受傷、失能或死亡,可以對慰問金案的核定結果提起救濟。如果發現核定結果有顯然錯誤,或者有新的事實或證據出現,可以根據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再開相關行政程序。 參考資料: 根據「公教員工因執行職務冒險犯難或執行危險職務致殘廢死亡發給慰問金要點」中的相關規定和判決書的適用情況,例如對於因執行職務遭受危險事故造成殘廢或死亡的慰問金發給要點等。
- 慰問金名詞
- 核定名詞
- 錯誤名詞
- 證據名詞
- 行政程序名詞
- 行政程序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