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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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第15條,根據公務人員保險法第15條規定:「被保險人殘廢時,依左列規定予以殘廢給付……前項所稱全殘廢、半殘廢、部分殘廢之標準,由主管機關訂定之。」根據原文中的資料,例如就殘廢給付標準表規定的標準,必須醫治終止,無法矯治,確屬成為永久殘廢,且符合公務人員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規定之標準,始得請領殘廢給付。 至於參考法條,則根據公務人員保險法第14條和第15條的規定,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殘廢、養老、死亡、眷屬喪葬四項保險事故時,應予以現金給付。並且根據公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第32條的規定:被保險人發生殘廢保險事故時,必須醫治終止,無法矯治,確屬成為永久殘廢,且符合公務人員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規定之標準,才能請領殘廢給付。 綜合以上資訊,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申請表及執行職務意外失能或死亡證明書之相關規定和標準,應由銓敘部定之,並且必須符合公務人員保險法及其相關細則的規定。
- 慰問金名詞
- 銓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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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