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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管理條例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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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人事處置處長,職位列第十至第十二職等;人事室置主任,其職位之列等分為第六至第九或第十或第十一職等;人事管理員,職位列第五至第七職等。
  2. 2.前項人事室主任列等標準,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3. 3.未實施職位分類之機關,比照第一項規定辦理。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各機關組織法規所定人事人員之職稱、職等,與本條例規定不符者,悉依本條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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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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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0310820 制定)

人事處設處長,簡任。人事室設主任,薦任或委任,人事管理員委任。   人事處得分科,人事室得分股辦事。科長薦任,科員、助理員均委任。   人事處處長,人事室主任及人事管理員為主管人員,餘為佐理人員。

(0720712 修正)

人事處置處長,職位列第十至第十二職等;人事室置主任,其職位之列等分為第六至第九或第十或第十一職等;人事管理員,職位列第五至第七職等。   前項人事室主任列等標準,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未實施職位分類之機關,比照第一項規定辦理。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各機關組織法規所定人事人員之職稱、職等,與本條例規定不符者,悉依本條之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依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規定,部分主計人員職等提高,同級機關人事人員職等亦應求其平衡,爰予修正。

  • 同行名詞
(0310820 制定)

人事處設處長,簡任。人事室設主任,薦任或委任,人事管理員委任。   人事處得分科,人事室得分股辦事。科長薦任,科員、助理員均委任。   人事處處長,人事室主任及人事管理員為主管人員,餘為佐理人員。

(0720712 修正)

依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規定,部分主計人員職等提高,同級機關人事人員職等亦應求其平衡,爰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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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管理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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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人事管理條例第 5 條規定:「人事處置處長,職位列第十至第十二職等;人事室置主任,其職位之列等分為第六至第九或第十或第十一職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人事管理條例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人事管理條例第 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7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