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管理條例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人事處置處長,職位列第十至第十二職等;人事室置主任,其職位之列等分為第六至第九或第十或第十一職等;人事管理員,職位列第五至第七職等。
- 前項人事室主任列等標準,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 未實施職位分類之機關,比照第一項規定辦理。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各機關組織法規所定人事人員之職稱、職等,與本條例規定不符者,悉依本條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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