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管理條例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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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人事管理人員由銓敘部指揮監督,其設有銓敘處各省之縣市政府等之人事管理人員,得由各該銓敘處指揮監督之。
- 2.前項人員,仍應遵守各機關之處務規程與其他通則,並秉承原機關主管長官依法辦理其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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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人事管理條例第6條的規定,人事管理人員由銓敘部指揮監督,並且各省之縣市政府等的人事管理人員也可以由各該銓敘處指揮監督。這表示人事管理人員在執行其職務時,需要遵守各機關的處務規程和其他通則,同時也需要遵從原機關主管長官依法辦理其事務。這條法規的內容是針對人事管理人員的指揮監督和遵守職務規範等方面作出相關規定的。 參考資料: 根據人事管理條例第6條的規定,銓敘部對人事管理人員進行指揮監督,並且各省之縣市政府等的人事管理人員也可以由各該銓敘處指揮監督。例如,某縣市政府的人事管理人員在辦理人事事務時,需要遵守銓敘部的指示和處務規程,並且秉承當地政府相關主管長官的法定權限辦理相關事務。
立法沿革 1 版
(0310820 制定)
人事管理人員由銓敘部指揮、監督,其設有銓敘處各省之縣、市政府等之人事管理人員,得由各該銓敘處指揮、監督之。 前項人員仍應遵守各機關之處務規程與其他通則,並秉承原機關主管長官依法辦理其事務。
- 銓敘名詞
(0310820 制定)
人事管理人員由銓敘部指揮、監督,其設有銓敘處各省之縣、市政府等之人事管理人員,得由各該銓敘處指揮、監督之。 前項人員仍應遵守各機關之處務規程與其他通則,並秉承原機關主管長官依法辦理其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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