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因公死亡,依公務員撫卹法第三條規定辦理者,除前條規定應送表件外,並應依公務員撫卹法施行細則第三條規定繳具公立醫院或領有執業證書醫師診斷書及服務機關證明書。
根據上述法規,銓敘機關及人事機構業務處理辦法第22條規定,在公務人員因公死亡而需辦理撫卹金時,除了應提交相關文件外,還必須提供公立醫院或持有執業證書醫師的診斷書以及服務機關的證明書。根據參考資料中的相關案例,例如在銓敘部87年12月31日(87)臺特四字第1703833號函中提到,公務人員撫卹法第3條的立法意旨是在照顧亡故公務人員的遺族,但對於自殺亡故公務人員的遺族則不予撫卹,以遏阻自殺的發生。因此,要辦理撫卹金的申請人必須提供相關的醫師診斷書和服務機關證明書以符合法規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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