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公務人員請假應填具假單,經機關長官核准後,始得離開任所。但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由其同事或家屬親友代辦或補辦請假手續。
- 因疾病申請延長病假或因公傷病之公假七日以上,應檢具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出具之診斷證明書;未達七日者,或因安胎事由申請延長病假,應檢具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於銷假時,亦同。
- 申請娩假、流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骨髓捐贈或器官捐贈假及二日以上之病假,應檢具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或其他證明文件。因安胎事由申請二日以上之假,除延長病假依前項規定辦理外,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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