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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考試院考銓獎章頒給辦法 第 4 條

  1. 本獎章分為一等、二等、三等,均用襟綬,除事蹟卓著或情形特殊者外,初次頒給三等,並得因積功晉等;同一事蹟不得頒給二個等次以上之獎章。但頒給外國人者,得不受頒給等次之限制。
  2. 本獎章及附發小型獎章之式樣及圖說如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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