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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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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職公務人員有下列各款資歷之一者,得認為具有擬調任之委任職務職系專長: 一、具有第六條各款資歷之一。 二、經公務人員考試或升(官)等考試及格,取得委任第二職等以下任用資格,其考試類科或職系與調任職務職系性質相近。 三、在教育行政主管機關認可之高級中學或高級職業學校畢業,其科別性質與調任職務職系性質相近。 四、曾任與調任職務所列最低職等低一職等或相當低一職等以上之職務滿二年,且其工作性質與調任職務職系性質相近,成績優良有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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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第 7 條規定:「現職公務人員有下列各款資歷之一者,得認為具有擬調任之委任職務職系專長: 一、具有第六條各款資歷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