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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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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第九條第一項所稱應由人事單位就具有擬陞遷職務任用資格人員,分別情形,依積分高低順序或資格條件造列名冊,指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陞遷,人事單位應依下列情形造列名冊: 一、辦理本機關人員陞任時,就具有任用資格人員,依本法第七條所定標準,計分數後,依積分高低造列。 二、辦理本機關以外人員公開甄選時,依符合公開甄選人員所具資格條件或積分高低造列。 三、辦理本機關人員遷調時,依本法相關規定,核計分數或依其所具資格條件高低造列。
  2. 2.前項名冊由人事單位報請機關首長交付甄審委員會評審;甄審委員會評審後,提出候選人員名次或遴用順序,報請機關首長圈定之。
  3. 3.本法第九條第二項所稱改依其他甄選方式辦理陞遷事宜,指如由本機關人員陞遷與由本機關以外人員遞補之改變,或增列舉行面試或測驗方式等依本法規定辦理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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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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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規定:「本法第九條第一項所稱應由人事單位就具有擬陞遷職務任用資格人員,分別情形,依積分高低順序或資格條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