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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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增進人力精簡之效果,行政院得不定期採取具有時限性之人員優惠離職措施,並應以自願申請方式進行;其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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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0990112 制定)
為增進人力精簡之效果,行政院得不定期採取具有時限性之人員優惠離職措施,並應以自願申請方式進行;其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理由為達人力精簡並強化現職人員離退誘因,明定行政院得不定期採取具有時效性之人員優惠離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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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90112 制定)
為達人力精簡並強化現職人員離退誘因,明定行政院得不定期採取具有時效性之人員優惠離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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