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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施行期間各機關依組織法規聘任人員權益保障處理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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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任人員已辦理住宅輔購貸款,依第四條規定辦理退休、資遣或隨業務移撥新職機關者,依原貸年限償還,並由政府繼續編列預算貼補差額利息。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條,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施行期間各機關依組織法規聘任人員權益保障處理辦法第 7 條,對已辦理住宅輔購貸款的聘任人員,若其依第四條规定辦理退休、資遣或隨業務移撥新職機關,則應依原核貸年限償還,並由政府繼續編列預算貼補差額利息。 範例: 根據法源資料,此法條的涵義是指在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施行期間,對於已辦理住宅輔購貸款的聘任人員,若其因相關職務調整需要而辦理退休、資遣或轉職機關,政府應繼續補貼差額利息,並依原先核貸的年限進行償還。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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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施行期間各機關依組織法規聘任人員權益保障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施行期間各機關依組織法規聘任人員權益保障處理辦法第 7 條規定:「聘任人員已辦理住宅輔購貸款,依第四條規定辦理退休、資遣或隨業務移撥新職機關者,依原核貸年限償還,…」(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施行期間各機關依組織法規聘任人員權益保障處理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