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施行期間各機關依組織法規聘任人員權益保障處理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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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條,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施行期間各機關依組織法規聘任人員權益保障處理辦法第 7 條,對已辦理住宅輔購貸款的聘任人員,若其依第四條规定辦理退休、資遣或隨業務移撥新職機關,則應依原核貸年限償還,並由政府繼續編列預算貼補差額利息。 範例: 根據法源資料,此法條的涵義是指在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施行期間,對於已辦理住宅輔購貸款的聘任人員,若其因相關職務調整需要而辦理退休、資遣或轉職機關,政府應繼續補貼差額利息,並依原先核貸的年限進行償還。
- 第四條條文
- 資遣名詞
- 核名詞
- 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施行期間各機關依組織法規聘任人員權益保障處理辦法 第 4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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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