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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機關(構)得視業務實際需要,在不影響民眾洽公、不降低行政效率、不變更本法第十二條規定之每日辦公時數下,彈性訂定辦公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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