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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1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務人員之辭職,應以書面為之。除有危害國家安全之虞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服務機關或其上級機關不得拒絕之。
  2. 服務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應於收受辭職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准駁之決定。逾期未為決定者,視為同意辭職,並以期滿之次日為生效日。但公務人員指定之離職日逾三十日者,以該日為生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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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wei1217
7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Ⅰ辭職應以書面為之;除有危害國家安全之虞不得拒絕之。 Ⅱ收受辭職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准駁;逾期者,視為同意辭職。
mmoooonn
a year ago
高普初考
I: 「公務人員之辭職,應以書面為之」➡️ 要式行為 II: ❗️「三十日內」 ❗️「視為同意」 ❗️「次日」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公務人員之「辭職」,應以「書面」為之。除有危害國家安全之虞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服務機關或其上級機關不得拒絕之。 II 服務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應於收受辭職書之次日起30日內為准駁之決定。逾期未為決定者,視為同意辭職,並以期滿之次日為生效日。但公務人員指定之離職日逾30日者,以該日為生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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