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公務人員經銓敘審定之官等職等應予保障,非依法律不得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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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wei1217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J323(降低官等-可救濟[向保訓會復審])
mmoooonn
2 years ago
高普初考
J298:重大影響(J323、J338、J483)
J323:降低官等
J338:審定級俸(§14前半)
J483:非依法律不得降級減俸(調任產生類似降級減俸效果)(§14後半)
法條將釋字明文化
dekalogos1122
3 years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非依法律不得變更:
任用法§18 (現職人員之調任)
釋字323 (不合格或降低官等之爭訟)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