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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公務人員經銓敘審定之官等職等應予保障,依法律不得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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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wei1217
7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J323(降低官等-可救濟[向保訓會復審])
mmoooonn
a year ago
高普初考
J298:重大影響(J323、J338、J483) J323:降低官等 J338:審定級俸(§14前半) J483:非依法律不得降級減俸(調任產生類似降級減俸效果)(§14後半) 法條將釋字明文化
dekalogos1122
3 years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非依法律不得變更: 任用法§18 (現職人員之調任) 釋字323 (不合格或降低官等之爭訟)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