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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7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保訓會復審決定依法得聲明不服者,復審決定書應附記如不服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依法向該管司法機關請求救濟。
  2. 前項附記錯誤時,應通知更正,並自更正通知送達之次日起,計算法定期間
  3. 如未附記救濟期間,或附記錯誤未通知更正,致復審人遲誤者,如於復審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一年內請求救濟,視為於第一項之期間內所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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