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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72 條

  1. 1.保訓會復審決定依法得聲明不服者,復審決定書應附記如不服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依法向該管司法機關請求救濟。
  2. 2.前項附記錯誤時,應通知更正,並自更正通知送達之次日起,計算法定期間
  3. 3.如未附記救濟期間,或附記錯誤未通知更正,致復審人遲誤者,如於復審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一年內請求救濟,視為於第一項之期間內所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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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72 條規定,復審決定書應附記二個月內向行政法院救濟;若未附記或附記錯誤未更正致遲誤,救濟期限放寬至送達次日起一年。

Q · 復審決定書沒寫救濟期間,我是不是過了兩個月就不能再救濟了?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72 條第三項,復審決定書若未附記救濟期間,或附記錯誤又未通知更正,致復審人遲誤者,只要在決定書送達次日起一年內請求救濟,就視為在第一項二個月期間內提出。換言之,機關漏寫或寫錯救濟教示的疏失,等於把你的二個月放寬成一年。收到不利決定先檢查最後一段有沒有正確附記救濟期間與受理機關,再決定要不要爭。

白話解讀

復審被駁回不是終點,你還能往行政法院打。但前提是你沒錯過那扇門關上的時間。本條規定,得聲明不服的復審決定書,必須附記一句話:不服的話,可在送達次日起兩個月內向該管司法機關(行政法院)請求救濟。這兩個月就是你的生死線。但這條真正值錢的是第三項:如果決定書根本沒附記救濟期間,或附記錯誤又沒通知更正,害你拖過了期限,只要你在送達次日起一年內提出救濟,就視為沒有遲誤。換句話說,機關自己漏寫或寫錯,等於把你的兩個月放寬成一年。這是機關犯錯送你的時間紅利,但前提是你得知道它存在,否則你只會在兩個月過後就絕望地放棄。

法律定性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72 條為復審程序的救濟教示規範,要求得聲明不服的復審決定書應附記救濟期間、方法與受理之司法機關;附記錯誤須通知更正並自更正通知送達次日重新起算法定期間,未附記或附記錯誤未更正致復審人遲誤者,於送達次日起一年內請求救濟視為合法,構成保護公務員救濟權的補正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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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復審決定書最後沒寫可以去哪救濟、要多久內提,我是不是只能認了?

別急著認。本條第三項規定,未附記救濟期間,或附記錯誤而未通知更正,致你遲誤者,只要在決定書送達次日起一年內請求救濟,視為在二個月期間內提出。內行人提示:收到不利決定,先檢查有沒有正確附記,再決定放不放棄,機關的疏漏可能正是你多出來的十個月。

Q2決定書上的救濟期間寫錯了,我該照寫的還是照法律的做?

若機關附記錯誤又沒通知你更正,你因此遲誤的,依第三項在一年內救濟仍視為合法。若機關有發更正通知,期間就從更正通知送達次日重新起算。內行人提示:把錯誤的決定書正本和有無更正通知都保留好,這是你主張『視為未遲誤』最直接的證據。

Q3復審決定後多久要向行政法院救濟?

原則為復審決定書送達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該管行政法院請求救濟;但若決定書未附記或附記錯誤未更正致遲誤,期限放寬為一年。內行人提示:期限起算點與是否有正確附記綁在一起,先確認附記狀態再算日子。

Q4公務人員保障法 72 條是什麼?

規範復審決定書的救濟教示,要求附記二個月救濟期間,漏寫或寫錯未更正則放寬為一年。

Q5什麼是救濟期間附記(救濟教示)?

機關在不利決定中告知受處分人救濟期間、方法與受理機關的法定義務,漏寫或寫錯有放寬期限後果。

Q6什麼是該管司法機關?

指受理復審後續行政訴訟的行政法院,決定書應一併附記正確的受理機關。

Q7視為未遲誤是什麼意思?

因機關教示瑕疵致遲誤者,在一年放寬期限內救濟,法律上視同未逾原本的二個月期間。

Q8復審決定書沒附記救濟期間怎麼辦?

依第三項,未附記致遲誤者於送達次日起一年內請求救濟仍視為合法,先確認附記狀態再決定。

Q9復審後怎麼向行政法院救濟?

確認受理之行政法院 → 於期限內備齊起訴狀 → 遞狀,正確附記時為二個月內。

Q10救濟期限怎麼算起算點?

正確附記自送達次日起算二個月;附記錯誤已更正者自更正通知送達次日重新起算;未附記者放寬一年自送達次日起。

Q11怎麼證明機關沒正確附記?

保留決定書正本與是否收到更正通知,作為主張『視為未遲誤』的直接證據。

Q12保障法 72 條 vs 行政程序法 98 條差在哪?

兩者邏輯相同(教示瑕疵放寬為一年),72 條適用於公務員復審決定,98 條適用於一般行政處分。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情形救濟期限起算點
正確附記救濟期間送達次日起二個月決定書送達次日
附記錯誤已通知更正依更正後期間更正通知送達次日
未附記或附記錯誤未更正放寬為一年(視為未遲誤)決定書送達次日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日本行政不服審査法第 82 条(教示)
🇰🇷 韓國행정심판법 제58조(고지)
🇨🇳 中國行政诉讼法第 46 条 +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未告知诉权或起诉期限者期限延长)
🇩🇪 德國§ 58 VwGO(Rechtsbehelfsbelehrung,未教示或錯誤教示時延長為一年)
🇫🇷 法國Code de justice administrative art. R. 421-5(未載明救濟途徑與期限則期限不可對抗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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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 10 題問答 · 易混淆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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