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9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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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92 條規定,機關逾期不執行保訓會確定決定,保訓會應將違失人員移送監察院;違失人員為民意機關首長者得處十萬至百萬元罰鍰並公布。
Q · 機關不執行保訓會的決定,會有人被處罰嗎?
會,違失人員會被移送監察院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92 條,機關逾期不執行保訓會確定決定,保訓會應檢具證據把違失人員移送監察院;違失人員若為薦任第九職等以下,則通知上級機關處理;若為民意機關首長,可直接處十萬至一百萬元罰鍰並公布違失事實,罰鍰逾期不繳再移送強制執行。責任落到具體個人,不是抽象機關。
深度解讀
一部保護法最怕的,就是說得漂亮卻沒有牙齒。第92條就是公務人員保障法的牙齒。它處理的是一個很現實的問題:保訓會判你贏了、第91條也給了機關兩個月期限,結果機關就是擺爛不處理,怎麼辦?這條給了三段式的反制:第一,機關逾期不處理,保訓會就把違失人員檢具證據移送監察院依法處理;如果違失人員是薦任第九職等以下的小主管,則通知其上級機關處理。第二,最重的一招留給特殊對象:如果擺爛的違失人員是民意機關首長(例如議會議長),保訓會可以直接開罰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違失事實。第三,罰鍰不繳,限期催繳後逾期就移送強制執行。一個保護公務員的法律,竟然能對民選首長開百萬罰單,這在行政法裡相當罕見。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 原處分機關名詞
- 證據名詞
- 罰鍰名詞
- 強制執行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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