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9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保訓會所為保障事件之決定確定後,有拘束各關係機關之效力;其經保訓會作成調處書者,亦同。
  2. 原處分機關應於復審決定確定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將處理情形回復保訓會。必要時得予延長,但不得超過二個月,並通知復審人及保訓會。
  3. 服務機關應於收受再申訴決定書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將處理情形回復保訓會。必要時得予延長,但不得超過二個月,並通知再申訴人及保訓會。
  4. 保障事件經調處成立者,原處分機關或服務機關應於收受調處書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將處理情形回復保訓會。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91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wei1217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保障事件之決定「有拘束各關係機關之效力」,作成調處書者,亦同。
mmoooonn
2 years ago
高普初考
❗️「拘束各關係機關」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