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9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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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務人員保障法第91條規定,保訓會決定確定後拘束各關係機關,機關須於確定次日起二個月內回報處理情形。
Q · 復審贏了,原機關卻不執行,我能怎麼辦?
依保障法91條,機關須2個月內回報處理情形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91條,保訓會的保障決定確定後對各關係機關有拘束力,原處分機關必須在復審決定確定的次日起二個月內,將處理情形回復保訓會,必要時可延長但合計不得超過四個月,且延長須通知當事人。期限一過機關仍不動作,即屬違反義務,可據此要求依第92條將怠於執行的人員移送監察院或上級機關處理。
深度解讀
贏了復審,然後呢?很多公務員以為保訓會的決定書一到手就萬事大吉,結果原機關拖著不動、裝沒看到,你又回到原點。第91條就是為了堵住這個破洞而存在的。它說兩件事:第一,保訓會的決定一旦確定,對「各關係機關」都有拘束力,不只你的原機關被綁住,連跟這件事有關的其他機關(例如銓敘部、人事總處)都不能假裝事不關己;經過調處作成調處書的,效力一樣。第二,它給了機關一個碼錶:原處分機關必須在復審決定確定的次日起兩個月內,把處理情形回報保訓會,必要時可延長但最多再兩個月;再申訴案件由服務機關同樣兩個月內回報;調處成立的也是兩個月。看懂這條,你就不會在贏了之後傻等,而是拿著這支碼錶盯機關。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2 版
- 拘束名詞
- 調處名詞
- 原處分機關名詞
- 復審名詞
- 再申訴名詞
- 調處成立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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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