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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9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保訓會所為保障事件之決定確定後,有拘束各關係機關之效力;其經保訓會作成調處書者,亦同。
  2. 原處分機關應於復審決定確定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將處理情形回復保訓會。必要時得予延長,但不得超過二個月,並通知復審人及保訓會。
  3. 服務機關應於收受再申訴決定書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將處理情形回復保訓會。必要時得予延長,但不得超過二個月,並通知再申訴人及保訓會。
  4. 保障事件經調處成立者,原處分機關或服務機關應於收受調處書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將處理情形回復保訓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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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1217
7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保障事件之決定「有拘束各關係機關之效力」,作成調處書者,亦同。
mmoooonn
a year ago
高普初考
❗️「拘束各關係機關」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