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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9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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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保訓會所為保障事件之決定確定後,有拘束各關係機關之效力;其經保訓會作成調處書者,亦同。
  2. 2.原處分機關應於復審決定確定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將處理情形回復保訓會。必要時得予延長,但不得超過二個月,並通知復審人及保訓會。
  3. 3.服務機關應於收受再申訴決定書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將處理情形回復保訓會。必要時得予延長,但不得超過二個月,並通知再申訴人及保訓會。
  4. 4.保障事件經調處成立者,原處分機關或服務機關應於收受調處書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將處理情形回復保訓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務人員保障法第91條規定,保訓會決定確定後拘束各關係機關,機關須於確定次日起二個月內回報處理情形。

Q · 復審贏了,原機關卻不執行,我能怎麼辦?

依保障法91條,機關須2個月內回報處理情形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91條,保訓會的保障決定確定後對各關係機關有拘束力,原處分機關必須在復審決定確定的次日起二個月內,將處理情形回復保訓會,必要時可延長但合計不得超過四個月,且延長須通知當事人。期限一過機關仍不動作,即屬違反義務,可據此要求依第92條將怠於執行的人員移送監察院或上級機關處理。

深度解讀

贏了復審,然後呢?很多公務員以為保訓會的決定書一到手就萬事大吉,結果原機關拖著不動、裝沒看到,你又回到原點。第91條就是為了堵住這個破洞而存在的。它說兩件事:第一,保訓會的決定一旦確定,對「各關係機關」都有拘束力,不只你的原機關被綁住,連跟這件事有關的其他機關(例如銓敘部、人事總處)都不能假裝事不關己;經過調處作成調處書的,效力一樣。第二,它給了機關一個碼錶:原處分機關必須在復審決定確定的次日起兩個月內,把處理情形回報保訓會,必要時可延長但最多再兩個月;再申訴案件由服務機關同樣兩個月內回報;調處成立的也是兩個月。看懂這條,你就不會在贏了之後傻等,而是拿著這支碼錶盯機關。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2 版

  • 拘束名詞
  • 調處名詞
  • 原處分機關名詞
  • 復審名詞
  • 再申訴名詞
  • 調處成立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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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91 條規定:「保訓會所為保障事件之決定確定後,有拘束各關係機關之效力;其經保訓會作成調處書者,亦同。原處分機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9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9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