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9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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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務人員保障法第90條規定,停止執行之原因消滅或有其他情事變更時,保訓會、原處分機關或服務機關得依職權或依申請撤銷停止執行。
Q · 停止執行裁准後,還會被撤銷嗎?
會,原因消滅或情事變更即可撤銷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90條,停止執行不是終局勝利。只要當初停止的原因消滅,或出現其他情事變更,保訓會、原處分機關或服務機關都能依職權或依申請撤銷停止執行,讓原處分恢復執行。撤銷只影響「停止」這個暫時狀態,與復審本案勝敗是兩件事。
深度解讀
你提了復審,原本壓在你頭上的處分(例如調職、記過、免職)被保訓會(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暫時喊停,你終於睡得著覺了。但這口氣別鬆太久。第90條講的是這個暫停的「保固期」:當初讓它停下來的理由如果消失了,或者情勢變了,保訓會、原處分機關、甚至你的服務機關,都可以主動或依申請把這個「停止執行」撤銷掉,讓處分重新生效。換句話說,停止執行不是你贏了,只是按了暫停鍵。它隨時可能被按回播放。看懂這條的人會做一件事:盯著當初停止執行的理由還在不在,因為理由一沒,這張暫緩票就過期了。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4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 停止執行名詞
- 情事變更名詞
- 原處分機關名詞
- 撤銷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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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