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8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原行政處分、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不因依本法所進行之各項程序而停止執行。
- 原行政處分、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合法性顯有疑義者,或其執行將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並非為維護重大公共利益所必要者,保訓會、原處分機關或服務機關得依職權或依申請,就原行政處分、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全部或一部,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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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1217
7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Ⅰ原則:原行政處分、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不因依本法所進行之各項程序(提起行政爭訟救濟)而停止執行。
例外:針對受免職處分依法提起行政爭訟救濟者,應停止執行。(J491:「受免職處分之公務人員記得依法提起行政爭訟,則免職處分自應瑜確定後方得執行」。)









mmoooonn
a year ago
高普初考
原則上不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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