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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公務人員保障法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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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事件經調處不成立者,保訓會應逕依本法所定之復審程序或再申訴程序為審議決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務人員保障法第88條規定,保障事件調處不成立時,保訓會應逕依復審或再申訴程序審議決定,當事人不必重新申請。

Q · 公務員的調處沒談成,案子是不是就沒了?

不會,案件自動回到復審或再申訴續審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88條,調處不成立後,保訓會會「逕依」原本的復審程序或再申訴程序繼續審議並作成決定,當事人不必重新申請,案件也不會被退回起點。調處只是正式審議前的附加和解嘗試,失敗了程序仍會被審到底。

白話解讀

調處談不攏,很多公務員的第一反應是「完了,白忙一場,是不是要全部重來」。不是。第88條把這個轉折寫死了:調處一旦不成立,保訓會不會把案子退回給你,也不要你重新申請,而是「逕依」原本的軌道往下走,該走復審就審復審,該走再申訴就審再申訴。換句話說,調處只是審議前一個附加的和解嘗試,不是取代正式審議的關卡。它失敗了,你不會掉回起點,你的案子直接回到正式程序繼續被審到底。懂這條的人,在調處桌上敢於守住底線,因為他知道談崩也不會失去任何東西;不懂的人,常常因為怕「破局後沒下文」而在調處時讓步太多。

法律定性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88條為調處程序的銜接規範:當保障事件的調處未能達成合意(調處不成立)時,保訓會應直接依該事件原本所屬的復審程序或再申訴程序進行審議並作成決定,使救濟程序在調處失敗後仍能連續進行、不致中斷或失權。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調處沒談成,我的案子是不是就沒了?

不會。依第88條,調處不成立後保訓會會「逕依」原本的復審或再申訴程序繼續審議並作成決定,你不用重新申請,案件也不會被退回。正因為談崩也不歸零,你在調處時完全不必為了怕沒下文而過度退讓,該守的底線就守住。

Q2復審和再申訴差在哪?我的案子會走哪一個?

針對機關對你做的行政處分(如記過、否准升遷)走復審;針對工作條件、管理措施等非處分事項走申訴、再申訴。調處不成立後,保訓會依你案件原本的性質決定走哪條。兩條路後續救濟管道不同,復審決定不服可打行政訴訟,再申訴的可訴訟性釋字785號後實務見解有變動。

Q3公務人員保障法第88條是什麼?

規定調處不成立後,保訓會直接依復審或再申訴程序繼續審議並作成決定,案件不歸零、不必重新申請。

Q4什麼叫調處不成立?

保障事件在保訓會調處程序中未達成合意,調處終結但未作成調處書。

Q5逕行審議是什麼意思?

毋須當事人重新申請,保訓會依職權直接接續原程序審理並作成決定。

Q6復審和再申訴是什麼?

復審針對行政處分;再申訴針對工作條件、管理措施等非處分事項,兩者後續救濟管道不同。

Q7調處不成立後我要怎麼做?

不必重新申請,留意保訓會審議通知,把握審議階段補充理由與證據。

Q8調處不成立後審議要等多久?

保訓會依其法定時程逕行審議,無另定當事人聲請期限,故證據宜在調處前就備齊。

Q9怎麼確認我的案件是走復審還是再申訴?

看原案標的:對行政處分不服走復審,對管理措施或工作條件不服走再申訴,保訓會依性質定軌道。

Q10對保訓會審議決定不服怎麼救濟?

復審決定不服可於送達次日起2個月內提行政訴訟;再申訴可訴訟性釋字785號後實務見解有變動。

Q11調處成立 vs 不成立差在哪?

成立作成有拘束力的調處書;不成立則回到正式審議,桌上發言不具法律效力。

Q12復審 vs 再申訴哪個能再打行政訴訟?

復審決定不服明確可提行政訴訟;再申訴的可訴訟性釋字785號後實務見解有變動,事關重大宜先確認案件定性。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mediation_successmediation_failure
結果文書作成調處書,記載合意內容無調處書,回到正式審議決定
拘束力調處書具拘束力桌上發言不具法律效力
後續程序依調處書履行逕依復審或再申訴程序審議
是否須重新申請否,保訓會自動接手

mediation_success

結果文書
作成調處書,記載合意內容
拘束力
調處書具拘束力
後續程序
依調處書履行
是否須重新申請

mediation_failure

結果文書
無調處書,回到正式審議決定
拘束力
桌上發言不具法律效力
後續程序
逕依復審或再申訴程序審議
是否須重新申請
否,保訓會自動接手

立法沿革 2

(0920506 全文修正)

再申訴事件經調處不成立者,保訓會應逕依本法所定之再申訴程序為審議決定。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再申訴事件既經調處不成立,保訓會自應依原有程序續行審理並為決定,爰予明定。

(1060526 修正)

保障事件經調處不成立者,保訓會應逕依本法所定之復審程序或再申訴程序為審議決定。

立法理由配合第八十五條規定,酌作文字修正。

  • 調處不成立名詞
  • 復審名詞
  • 再申訴名詞
(0920506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再申訴事件既經調處不成立,保訓會自應依原有程序續行審理並為決定,爰予明定。

(1060526 修正)

配合第八十五條規定,酌作文字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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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障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88 條規定:「保障事件經調處不成立者,保訓會應逕依本法所定之復審程序或再申訴程序為審議決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8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8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