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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87 條

  1. 1.保障事件經調處成立者,保訓會應作成調處書,記載下列事項,並函知復審人、再申訴人、代表人、經特別委任代理人及有關機關: 一、復審人或再申訴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服務機關及職稱、住居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身分證明文件及字號。 二、有代表人或經特別委任之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身分證明文件及字號。 三、參與調處之副主任委員、委員姓名。 四、調處事由。 五、調處成立之內容。 六、調處成立之場所。 七、調處成立之年月日。
  2. 2.前項經調處成立之保障事件,保訓會應終結其審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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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87 條規定調處成立後保訓會應作成記載七款事項的調處書,並終結審理程序,當事人不得再走復審或再申訴。

Q · 公務員調處談成、簽了調處書之後還能反悔再走復審或訴訟嗎?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87 條第二項,保障事件經調處成立、保訓會作成調處書後,應終結其審理程序。意即你原本握有的復審、再申訴乃至後續行政訴訟救濟途徑,在調處成立的那一刻全部終結,不能事後反悔重啟。真正能爭取的時點是在調處書作成、你點頭之前;調處書第五款「調處成立之內容」載明什麼,就是日後綁住雙方的最終版本。

白話解讀

你是公務員,跟服務機關槓上了,案子走到保訓會的調處桌前。雙方終於談攏的那一刻,很多人鬆一口氣就簽了名,卻沒意識到一件事:這張「調處書」一旦做成,你的這個爭議就此終結。不是「暫時和解、不爽再告」,而是法律上的句點。第二項講得很白:調處成立,保訓會就終結審理程序。意思是你原本握在手裡的復審、再申訴、甚至後續行政訴訟的牌,在簽下去的那一刻全部打出去了。這條表面上只是規定調處書要寫哪七件事(誰、什麼事、談成什麼、在哪、哪天),但它真正的重量在於:這份文件記載的「調處成立之內容」,就是日後綁住你和機關雙方的那條線。內容寫得模糊,吃虧的是你。

法律定性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87 條規範調處成立後的程序義務:保訓會應作成調處書,記載復審人或再申訴人身分、代理人、參與調處之委員、調處事由、調處成立之內容、場所及年月日等七款事項,並函知當事人及有關機關;調處成立之保障事件,其審理程序即告終結。調處書記載之「調處成立之內容」構成雙方權利義務的最終合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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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調處談成簽了字,之後反悔還能再提復審或打行政訴訟嗎?

原則上不行。依本條第二項,調處成立、保訓會作成調處書後審理程序即終結,等於這個爭議畫上句點,不能再回頭走原本的復審或再申訴。真正能反悔的時點是在點頭之前;一旦調處書作成,除非有重大瑕疵,否則很難翻盤。

Q2調處書上機關答應的事後來沒做到,我能拿這張紙怎麼辦?

調處書記載的「調處成立之內容」就是雙方合意的最終版本,機關不履行時這份文件是催告與主張權利的核心依據。所以第五款內容寫得越具體(明確金額、日期、職務),日後越有施力點;若被寫成「機關將妥適處理」這種空話,等於沒有著力處。

Q3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87 條的調處書要記載哪些事項?

共七款:復審人或再申訴人身分、代理人、參與調處之副主任委員與委員姓名、調處事由、調處成立之內容、調處成立之場所、調處成立之年月日,並應函知當事人及有關機關。

Q4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87 條是什麼?

規範保障事件調處成立後,保訓會應作成記載七款事項的調處書並函知當事人,且終結審理程序的程序條文。

Q5調處書要記載哪七款事項?

當事人身分、代理人、參與調處之委員、調處事由、調處成立之內容、調處成立之場所、調處成立之年月日。

Q6「調處成立之內容」是什麼意思?

調處書第五款記載的雙方合意最終版本,是日後機關履行與當事人主張權利的核心依據。

Q7「終結審理程序」代表什麼?

原本的復審或再申訴審理合法結束,當事人不得再就同一爭議救濟,等於畫上法律句點。

Q8簽調處書前該怎麼確認內容?

成立前逐字確認第五款「調處成立之內容」,要求把金額、期限、回復職務日期都寫明確再點頭。

Q9調處書記載錯誤怎麼更正?

到手後逐條核對七款,姓名、事由、內容、日期有誤當場或儘速向保訓會請求更正,越早越好。

Q10機關沒履行調處書承諾怎麼辦?

以調處書記載之成立內容為依據催告機關履行;若涉給付或回復職務,調處書是唯一主張依據。

Q11怎麼確保口頭承諾有效力?

口頭承諾事後等於不存在,必須在調處成立前要求白紙黑字寫進第五款成立內容才算數。

Q12調處成立 vs 調處不成立差在哪?

成立則作成調處書、終結審理(第 87 條);不成立則逕依復審或再申訴程序為審議決定(第 88 條)。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mediation_successmediation_fail
適用條文第 87 條第 88 條
後續處理作成調處書並終結審理程序逕依復審或再申訴程序為審議決定
救濟途徑復審、再申訴、行政訴訟同時終結原救濟程序繼續進行
權利義務依據以調處書記載之成立內容為準以保訓會審議決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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