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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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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普通考試、初等考試及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會計、統計類科考試及格人員,應依法分發中央主計機關辦理轉分發。但關於各種事業人員特種考試或其他各類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會計、統計類科考試及格人員,授權該事業主管機關主計機構或各一級主計機構辦理轉分發,並應副知中央主計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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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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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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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16 條規定:「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普通考試、初等考試及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會計、統計類科考試及格人員,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