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計機構編制訂定及人員任免遷調辦法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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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主計人員之陞遷應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主辦人員並應具備領導、協調及表達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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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各級主計人員之陞遷應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主辦人員並應具備領導、協調及表達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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