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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事業參加民營事業投資管理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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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事業基於左列各款之需要,得投資於民營事業: 一 以各該事業產品為原料作進一步之發展者。、 二、與各該事業之生產或銷售業務關係密切,或有相互依存關係者。 三 以引進國外新技術或新製造方法為目的者。、 四 事業之創辦或改進業務之經營,宜與外資合作者。、 五、各該事業資力不足以創辦新事業,且有鼓勵民間投資合營必要者。 六、其他基於政府政策之需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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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事業參加民營事業投資管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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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營事業參加民營事業投資管理辦法第 2 條規定:「國營事業基於左列各款之需要,得投資於民營事業: 一 以各該事業產品為原料作進一步之發展者。、 …」(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營事業參加民營事業投資管理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