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事業參加民營事業投資管理辦法 第 3 條
快速跳轉
國營事業參加民營事業投資,應擬具計畫,列明投資目的、所營事業、資本組成、投資金額、效益分析等事項,並附具有關投資協議或契約草案 及其他資料,報請其主管機關核轉行政院核定後,依預算程序辦理。 前項核定之投資計畫如有變更,仍循上項程序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這個法條的具體解釋。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國營事業參加民營事業投資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