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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事業參加民營事業投資管理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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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股權應指派參加民營事業之公股代表,其選派、考及解職,由主管機關參照國營事業人員人事法規之規定辦理。 前項公股代表,包括:參加新事業創立發起人、股東股權代表、董事、監察人、正副主持人及其他必需遴派之人員。 公股代表除應依據有關法令章程合約等文件資料行使職權外,並應嚴格遵守主管機關之指示,卸職後對於在職期間經辦事項之應保密者,仍應注意繼續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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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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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監察人名詞
  • 法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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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事業參加民營事業投資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營事業參加民營事業投資管理辦法第 4 條規定:「依股權應指派參加民營事業之公股代表,其選派、考核及解職,由主管機關參照國營事業人員人事法規之規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營事業參加民營事業投資管理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