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事業參加民營事業投資管理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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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股代表對於投資民營事業處理左列重大事項,應在民營事業會商或會議有所決定之前,備具有關資料,加註意見,由參加投資之國營事業先期報請其主管機關核示。 一 章程之訂定及修改。、 二、締結、變更或終止關於出租全部營業,委託經營或與他人經常共同經營之契約。 三 讓與或受讓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 四 解散或合併。、 前項重大事項,應根據主管機關之指示,於會商或會議時向投資之民營事業提出主張,並於事後將會商或會議結果由參加投資之國營事業報請其主管機關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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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