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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事業參加民營事業投資管理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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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股代表對於投資民營事業處理左列重大事項,應在民營事業會商或會議有所決定之前,備具有關資料,加註意見,由參加投資之國營事業先期報請其主管機關示。 一 章程之訂定及修改。、 二、締結、變更或終止關於出租全部營業,委託經營或與他人經常共同經營之契約。 三 讓與或受讓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 四 解散或合併。、 前項重大事項,應根據主管機關之指示,於會商或會議時向投資之民營事業提出主張,並於事後將會商或會議結果由參加投資之國營事業報請其主管機關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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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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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事業參加民營事業投資管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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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營事業參加民營事業投資管理辦法第 5 條規定:「公股代表對於投資民營事業處理左列重大事項,應在民營事業會商或會議有所決定之前,備具有關資料,加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營事業參加民營事業投資管理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